时间:2026-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师生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是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实验室承担直接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单位应明确院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承担直接责任,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四条 二级单位应依据危险源情况,持续完善实验室安全常态化管理办法或细则,覆盖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所有区域的一切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以房间为管理单元。学校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和异地科研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异地科研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相关事务按照机构登记地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章程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由实验场所、设备及设施、装置、工艺和材料等的不安全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所构成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环境危害等的潜在危险。实验室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责任体系、安全检查、分级分类、教育培训、安全准入、风险评估、电气安全、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各二级单位须对所属实验室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中毒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不明确的。
(二)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或未取得相关作业资质开展有资质要求实验活动的,或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或设备的;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关停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未依据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变化或实验室建设项目调整同步进行安全风险评价的。
(四)涉及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实验时,未建立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管理)的;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的。
(五)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等)、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重要危险源的,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六)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的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物)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动物实验)的实验活动。
(七)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包括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危废贮存站,备案生物实验室,涉源场所,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定期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
(八)实验室内超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危化品;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九)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或逾期整改不到位超过2次的,或半年内同一实验室同类隐患问题反复出现超过3次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五级:
(一)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下的。
(二)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轻度中毒的,或者造成一般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
(三)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及以下轻伤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
(四)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伤的,或者产生重大事故隐患但未按规定报告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五)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经学校研判或上级部门认定事故严重程度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执行。生物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操作人,即直接参与实验的学生和教职工;直接管理人,包含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
(二)责任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三)责任单位:实验室所在的二级单位。
(四)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五)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六)其他相关人员。
如处理对象为校外人员,允许其进入该实验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及具体接待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给出校外人员所在单位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存在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有事故责任。
第十一条 存在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一)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对教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视情节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责任实验室:暂停管制类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审批等业务和关停实验室,责令及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并限期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职能部门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视情节对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对教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视情节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二)对责任实验室:暂停管制类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审批等业务和关停实验室,责令及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并限期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职能部门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视情节对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发生较大、严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对教职工,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给予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诫勉或警告处分,给予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教职工,且涉嫌违反党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视情节对学生,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二)对责任实验室:暂停管制类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审批等业务,关停实验室,责令及时制定实施治理方案并限期整改,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职能部门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及以上,视其履职情况和情节,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处理,其中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教职工,且涉嫌违反党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文件后,未及时传达或布置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未制定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管理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五条 发生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条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发现存在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设备处会同责任单位立即关停责任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存在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需追究管理责任的,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责任单位调查认定。调查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发现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一)对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形成事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过程、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判别、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情况),提交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事故调查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较大、严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由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其中严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专家组成员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事故报告由领导小组审定,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阻挠、干涉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认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已履行其岗位安全职责的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经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可对相关人员免予处罚。须书面记录相关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若实验室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或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或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实验记录的;一年内因实验室安全问题被处理后,再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对象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处理执行:
(一)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责任单位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存档。
(二)对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实验设备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存档。
(三)对较大、严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涉及暂停管制类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审批、关停实验室等情形的,由实验设备处会同责任单位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存档。
2.处理人员中,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人事处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其中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教职工,且涉嫌违反党纪的,由纪委监察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责任人为学生的,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执行。
3.涉及责任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涉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的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依照《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受伤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处理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学校认定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列为“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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