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校园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创建生态文明的美丽校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所有区域的一切教学、科研、生产及生活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总体原则。工作原则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须自觉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执行环境保护制度,在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同时,积极履行保护校园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学校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管理职能划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事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其在全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统筹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建设工作;对全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三)代表学校对外协调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宜。
(四)负责学校有毒有害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污染源、放射场所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及体检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学校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积极拓展学校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渠道。
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做好学生的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安全考试。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参与指导学校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工作。
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余家头校区日常维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对余家头校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余家头校区排水管网及排口和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管。
本科生院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教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对本科生教研及教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好本科生的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安全考试。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安全环保培训、宣传、安全考试。对研究生教研及教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科研实验室安全环保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对分管领域的科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人事处负责新教师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财务处负责将学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等相关工作。
保卫处(部)负责对学校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国拨维修项目以及马房山校区和南湖校区的日常维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马房山校区和南湖校区的排水管网及排口和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管。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对分管领域的科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网络信息中心协助加强学校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配合使用单位对重要危险源实施实时监控、监测。
医院负责对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及处置,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急救处置预案。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和各类异地科研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异地科研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相关事务按照机构登记地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章程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应当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各有关单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监测费用由学校承担;日常监测和其他监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学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污染源治理和监测、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等。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及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前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学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须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测验收,监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的设计指标、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限值。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或交付使用。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验收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备案。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设备同启同停、同时维护保养和同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停用一天以上的单位,须事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突发环境事故预警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装置等对环境产生放射污染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辐射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师生及附近居民的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单位均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未经许可直接向外界排放;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场所),应立即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医疗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实验室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等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置,经产生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教学、科研单位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其他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加强全校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各实验室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试剂交换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试剂库存发生污染的危险。
第二十条 校内产生各类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采取隔声、消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保证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及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学校建筑施工项目应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确需夜间连续作业的,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公告附近的单位、师生和居民。举办各种文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所使用的音响等发声设备,产生的声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食堂、餐厅、招待所须设置油烟和异味收集装置,通过专门油烟处理装置排放,不得直接朝外界排放油烟;餐饮废水要实施严格治理,达到国家及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餐饮废渣要交由有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严禁卖给不法商贩谋求私利,危害公众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扬尘污染,保护校园清洁卫生,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清扫校园要采用低扬尘清扫工具并定时洒水,清扫时间要避开上下班等交通高峰期。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家具、车辆、办公用品、原材料等应优先选择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规定,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小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箱,采取集中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废弃电池、墨盒、电子产品等对环境有较大危害的废弃物随意丢弃,应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学校应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全过程管理制度,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中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植树造林、美化校园和爱护花草树木的义务。学校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最大限度地减少裸露地面。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开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学科及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提倡节约资源、能源,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将单位和个人在自觉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作出的显著成绩纳入相关评先评优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对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责令停业治理;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及个人承担;对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武汉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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