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8〕7号)、《武汉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保健对象为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连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在岗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实习、进修及工作且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校外人员,由校内相关二级单位据实证明,营养保健补贴由派员单位按照其单位规定审发。
第二章 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 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根据工作内容,其营养保健补贴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件2)。
第五条 从事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根据工作内容,其营养保健补贴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件2)。
第六条 从事以上两类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可选择享受其中一类营养保健补贴。
第三章 经费渠道
第七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教学实验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所在单位奖酬金支出中列支;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科研项目实验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横向和纵向间接经费支出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列支。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严格审核营养保健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二级单位填报上年度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申请表,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备案,汇总后的名单作为财务处发放营养保健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临时调离有害健康工种岗位者,停发调离期间保健补贴;正式调离有害健康工种岗位者,保健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须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补贴进行严格审核,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应具备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相关证明材料(如佩戴辐射剂量计、个人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辐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有虚报、冒领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校国资字〔20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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