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策法规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校办字[2019]3号)

 时间:2023-09-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统一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学校统一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的遴选、组建、抽取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统一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遴选

第五条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与招标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单位推荐应按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推荐汇总表》,经各专项招标工作组和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入选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对照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分类目录申报评审专业。

第三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评审专家在采购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采购招标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学校采购项目的个人评审权;

(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采购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及时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四)配合答复评审工作中的咨询、质疑及投诉等事项;

(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当在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纪检干部的监督下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产生按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委派的评审专家代表从我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及该单位纪检干部推荐评审专家名单,经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为我校评审专家代表;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在评审开始前2个工作日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书面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或报送评审专家推荐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原则上不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审专家;

(三)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时,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按照不足部分1:2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从中抽取不足部分的评审专家;
    (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名单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采购项目用户单位可在学校评审专家库外按照不低于所需评审专家人数1:2的比例自行推荐专家,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从中抽取足额的评审专家。自行推荐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暂停评审,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如有泄密,已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程序重新抽取评审专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发现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被发现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动态优化,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动态增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及时进行调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未按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用户单位、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况。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校办字〔2011〕51号)同时废止。


  • 电话:027-87651490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
  • 邮编:430070

版权所有 © 武汉理工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