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财务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类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采购工作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五条 学校落实国家有关科研设备采购政策,扩大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权限,并加强对科研人员自行采购支持和采购监管。
第六条 学校参考《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限额”)制定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采购限额”)。
第七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学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指导申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应通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后勤、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工会、依法治校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与服务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医院、图书馆、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
(三)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和“招标代理库”;
(五)研究审议学校采购限额、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审核、发布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评审,发布成交结果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五)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和“招标代理库”;
(六)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归口部门”)是对采购项目论证审批和分类管理的部门,在采购招标工作中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归口范围内学校分散采购工作;
(二)负责组织填报业务归口范围内年度采购预算、采购计划;
(三)负责项目采购论证立项、采购需求及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及采购文件释疑;
(四)提交采购申请及采购文件;
(五)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管理,组织履约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资料存档;
(七)职能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归口部门工作职责,归口管理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材料、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相关服务、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等;
(二)基建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检测、施工、材料、工程设备等;
(三)后勤保障处:建筑物与道路维修改造、校园绿化与景观工程、物业服务、水电气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图书馆:学校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相关服务等;
(五)医院:医疗药品、医用器械耗材、医疗服务等;
(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工程等;
(七)保卫处:消防器材、保安服务等;
(八)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成果转化、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等;
(九)其他业务归口部门:按照经费收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确定,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
项目存在多个业务归口部门的,以项目的主要内容或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业务归口部门,其他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协同管理。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是指各类采购项目申请提出、使用或承办的学校各二级单位。申购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申购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申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预算,并对所申请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起草、确认采购文件,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或列席采购项目评审;
(四)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五)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资料存档;
(六)申购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限额
第十四条 凡采购预算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家具、药品、图书,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材料、耗材、软件、备件等,原则上不包括学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需要的设备。科研设备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等部门负责。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并后合同估算总价达到前款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采购项目(科研设备除外),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应实行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或经学校批准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的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从某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论证、立项、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须在国家指定网站公示采购意向,进口设备还须进行产品申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业务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及采购文件;
(二)招标办与业务归口部门共同确认采购文件;
(三)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五)发布结果公告,处理质疑、投诉;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业务归口部门应在计划开标时间2个月前提交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标准、建议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还应包括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以及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特点和预算金额确定集中采购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预算达到200万元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审签,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直接采用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须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中应包含采购公告、资格要求、技术与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办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招标办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中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采购项目(科研设备除外),由业务归口部门定期汇总报招标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地方政府规定,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购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后保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招标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应公开发布采购公告。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与政府采购限额之间的项目,采购公告在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少于3日,文件发售截止至开标时间不少于2日。
第三十一条 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法组建,其中采购人代表由申购单位选派,申购单位采购工作组按1:3比例推荐采购人代表人选,并在监督下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采购人代表;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与政府采购限额之间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一般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采购项目采用直接确定的方式,业务归口部门可选派采购人代表列席非科研设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对所有合格的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按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评审后,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招标办依据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按采购文件要求确定成交结果。采购公告、结果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提出质疑,质疑由招标办统一负责回复。质疑内容与提供的前期资料有关的,由业务归口部门会同申购单位负责解释;质疑内容与采购程序有关的,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由招标办、业务归口部门、申购单位共同审定,成交结果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确定;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维修与绿化工程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方案、招标控制价的确定须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或成员审签。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成交结果在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因质疑、投诉或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等原因导致成交结果发生变化的,该项目的定标后续工作由招标办会同业务归口部门、申购单位、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商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采购申报材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等。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采购项目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无法按时间要求完成的,可经项目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先行实施,并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进行通报;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有明确指定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对捐赠项目(不含配比资金),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依法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分散采购由业务归口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档案管理等相关要求由业务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业务归口部门和申购单位对其分散采购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申购单位负责起草采购合同,执行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合同审批及用印手续。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合同,业务归口部门应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
第四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
第四十一条 采购标的物交付后,业务归口部门及申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验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履约验收。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监督。招标办组织采购的项目全过程应接受项目所在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的纪检组长、纪检检察员的监督。各二级单位纪委要对本单位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学校相关部门接到检举、投诉应及时受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获取采购文件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和项目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的;
(五)影响干预采购工作,使采购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方式、范围、标准、程序进行的;
(六)其他违反采购与招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学校预算外管理资金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自行组织采购,相关单位可参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采购与招标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20〕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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